报告编号:B-2018-609458425-01
浙江森宇有限公司
2018年度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盖章):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核查报告签发日期:2020年4月12日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名称 |
浙江森宇有限公司 |
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万贸路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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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陈发营 |
联系方式(电话、email) |
18657909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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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名称是否是委托方?■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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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所属行业领域 |
保健食品制造1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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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是否为独立法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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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和报告依据 |
《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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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初始)版本\日期 |
浙江森宇有限公司温室气体初始排放报告2020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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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最终)版本\日期 |
浙江森宇有限公司温室气体最终排放报告2020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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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量 |
按指南核算的企业法人边界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
按补充数据表填报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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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报告的排放量 |
1597.34 tCO2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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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后的排放量 |
1597.34 tCO2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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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报告排放量和经核查后排放量差异的说明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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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1.排放报告与核算指南的符合性
基于文件评审和现场访问,在所有不符合项关闭之后,核查小组确认:
浙江森宇有限公司2018年度的排放报告与核算方法符合《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的要求。
浙江森宇有限公司未纳入碳交易核查序列内,暂未对监测计划进行备案。故不涉及排放报告与已备案监测计划符合性的核查。
2.排放量声明
2.1按照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核算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声明
浙江森宇有限公司2018年度排放涉及的温室气体有二氧化碳和甲烷,其中本年度化石燃料燃烧排放345.38吨二氧化碳,无工业生产过程排放,无工业废水厌氧处理排放,净购入电力和热力对应的排放量为1251.96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1597.34吨二氧化碳。浙江森宇有限公司2018年度核查确认的排放量如下:
2.2按照补充数据表填报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声明
据现场核查确认,受核查方浙江森宇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保健食品制造(行业代码1492),不在“71号文”要求填写《补充数据表》的行业范围内,故不涉及对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
3. 排放量存在异常波动的原因说明
浙江森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份开始投产,不存在2017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也未进行温室气体核查,故其2018年的排放量和排放强度无法与上一年度进行对比。
4.核查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或者特别需要说明的问题描述
浙江森宇有限公司2018年度的核查过程中无未覆盖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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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组长 |
徐渭渭 |
签名 |
|
日期:202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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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组成员 |
张引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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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复核人 |
朱蕾 |
签名 |
|
日期:202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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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
蒋忠伟 |
签名 |
|
日期:2020.4.14 |
目录
7、核证受核查方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制度。 4
4.4 核查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或者特别需要说明的问题描述 25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等文件要求,为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案提供支撑,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万泰认证”)受浙江森宇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浙江森宇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受核查方”)2018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此次核查目的包括:
-确认受核查方提供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其支持文件是否是完整可信,是否符合《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要求;
-确认受核查方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设备是否已经到位、测量程序是否符合《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及相应的国家要求;
-根据《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要求,对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进行评审,确认数据及计算结果是否真实、可靠、正确。
本次核查范围包括:
- 受核查方2018年度在企业运营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排放,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万贸路8号,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1)化石燃料燃烧CO2排放;
(2)工业生产过程CO2排放;
(3)废水厌氧处理CH4排放;
(4)净购入使用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排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
-《碳排放交易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浙发改环资[2016]70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
-《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国家MRV问答平台百问百答》(2017年版)
-《浙江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试行)》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
根据万泰认证内部核查组人员能力及程序文件的要求,此次核查组由下表所示人员组成。
表2-1 核查组成员表
姓名 |
联系方式 |
核查工作分工 |
核查中担任岗位 |
徐渭渭 |
18966161415 |
1、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的核查;
2、 核算边界的核查;
3、 核算方法的核查;
4、核算数据的核查(包含现场巡视确认活动数据的计量、活动数据的收集等),其中包括活动数据及来源的核查;
5、核查报告的编写。 |
核查组长 |
张引龙 |
13082801020 |
1、 }核算数据的核查,其中包括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的核查、温室气体排放量一级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
2、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3、 核查报告的交叉评审。 |
核查组员 |
朱蕾 |
18857193224 |
主要负责对核查报告的复审工作。 |
技术复审 |
核查组于2020年4月1日收到受核查方提供的《2018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初版)》(以下简称“《排放报告(初版)》”),并于2020年4月4日对该报告进行了文件评审,同时经过现场的文件评审,具体核查支持性材料见附件3,核查组确定以下内容:
1、初始排放报告中企业的组织边界、运行边界、排放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查看受核查方提供的支持性材料、确定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
3、核实数据产生、传递、汇总和报告过程,评审被核查方是否根据内部质量控制程序的要求,对企业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产品产量等建立了台账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定期记录相关数据。
4、核证受核查方排放量的核算方法、核算过程是否依据《核算指南》要求进行;
5、现场查看企业的实际排放设备和计量器具的配备,是否与排放报告中描述一致;
6、通过对计量器具校验报告等的核查,确认受核查方的计量器具是否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定期校验,用以判断其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7、核证受核查方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制度。
核查组于2020年4月8日对受核查方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核查组首先召开启动会议,向企业介绍此次的核查计划、核查目的、内容和方法,并了解和确定受核查方的组织边界;然后核查组安排一名核查组成员去生产现场进行查看主要耗能设备和计量器具,了解企业生产工艺和监测计划执行的情况;其他核查组成员对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数据,并进行资料的审查和计算,之后对活动数据进行交叉核查;最后核查组在内部讨论之后,召开末次会议,并给出核查发现及核查结论。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见下表:
表2-2现场核查内容
时间 |
核查工作 |
核查地点及核查参与部门 |
参与人员/职务/联络方式 |
核查内容 |
4月8日 |
启动会议
了解组织边界、运行边界,文审不符合确认 |
会议室/
财务部
生产部
|
陈发营
/18657909997
|
-介绍核查计划;
-对文件评审不符合项进行沟通;
-要求相关部门配合核查工作;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平面边界图;
-工艺流程图、组织机构图、企业基本信息;
-主要用能设备清单;
-固定资产租赁、转让记录;
-能源计量网络图。 |
4月8日 |
现场核查
查看生产运营系统,检查活动数据相关计量器具、核实设备检定结果 |
会议室/
财务部
生产部
|
陈发营
/18657909997
|
-走访生产现场、对生产运营系统、主要排放源及排放设施进行查看并作记录或现场照片;
-查看监测设备及其相关监测记录,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验情况。
-按照抽样计划进行现场核查。 |
4月8日 |
资料核查
收集、审阅和复印相关文件、记录及台账;排放因子数据相关证明文件 |
会议室/
财务部
生产部
|
陈发营
/18657909997
|
-企业能源统计报表等资料核查和收集;
-核算方法、排放因子及碳排放计算的核查;
-监测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核查内部质量控制及文件存档。 |
4月8日 |
资料抽查
对原始票据、生产报表等资料进行抽样,验证被核查单位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
会议室/
财务部
生产部
|
陈发营
/18657909997
|
-与碳排放相关物料和能源消费台账或生产记录;
-与碳排放相关物料和能源消费结算凭证(如购销单、发票); |
4月8日 |
总结会议
双方确认需事后提交的资料清单、核查发现、排放报告需要修改的内容,并对核查工作进行总结 |
会议室/
财务部
生产部
|
陈发营
/18657909997
|
-与受核查方确认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将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并确定整改时间;
-确定修改后的最终版《排放报告提交时间》;
-确定最终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
依据《中国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结合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综合结果对受核查方编制核查报告。核查组于2020年4月8日对受核查方进行现场核查,没有开具不符合项。
根据万泰认证内部管理程序,本核查报告于2020年4月13日提交给技术复核人员根据万泰工作程序执行报告复核,待技术复核无误后提交给项目负责人批准。
核查组对《排放报告(初版)》中的企业基本信息进行了核查,通过查阅受核查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并与受核查方代表进行交流访谈,确认如下信息:
- 受核查方名称:浙江森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俞巧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59559482W
- 所属行业及行业代码:保健食品制造(行业代码1492)
- 实际地理位置见下图3.1: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万贸路8号
- 经纬度为:120.019351,29.286774
- 成立时间:2012年12月14日
- 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员工人数:289人
- 排放报告联系人:陈发营,18657909997
- 主要用能种类:天然气、电力等
- 受核查方的组织机构见下图3.2,企业为最低一级独立法人单位。
图3-1地理位置图
(1) 生产工艺流程
图3-3 森山牌铁皮枫斗冲剂生产工艺规程简图
图3-4 森山牌铁皮枫斗胶囊生产工艺规程简图
图3-5 森山牌铁皮石斛灵芝西洋参浸膏生产工艺流程简图
图3-6 灵芝灵芝破壁孢子粉胶囊生产工艺流程简图
图3-7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2)主要耗能设备清单
表3-1主要耗能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 |
规模型号 |
数量(台) |
位置 |
空压机能量回收控制装置 |
1650*1500*1150 |
1 |
一楼空压冷冻水间 |
湿法混合制粒机 |
SHLG-200 |
1 |
沸腾制粒间三 |
艾希扫码线 |
YOUGAOMARK2 |
4 |
南楼包装车间 |
满液式水冷螺杆冷水机组 |
TWSF0464.2DC1 |
2 |
一楼空压冷冻水间 |
高压离心风机 |
DOY8.5/37防爆 |
3 |
沸腾制粒辅机房 |
空气压缩机 |
EAS30J/8 |
1 |
南楼包装车间 |
平封自动包装机 |
DCK-240-2 |
3 |
单列包装间 |
备注:由于耗能设备过多,此处仅列出主要设备,其余设备详见支持性文件。
序号 |
计量器具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准确度等级 |
安装地点 |
1 |
燃气表 |
ICG25 |
2 |
1.5 |
天然气站 |
2 |
电能表 |
DSZ208 |
1 |
0.5S |
配电房 |
3 |
电能表 |
DTS541 |
5 |
1 |
厂区 |
4 |
电能表 |
DTSF545 |
2 |
1 |
低配室 |
5 |
电能表 |
DDS28-1 |
144 |
1 |
宿舍 |
受核查方相关计量器具的配备与管理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2006)要求。
受核查方已形成年产2.5亿粒铁皮石斛胶囊和年产9500万包铁皮枫斗冲剂系列产品项目的生产规模。受核查方主营产品产量信息如下表所示:
表3-3 主营产品产量信息
主要产品名称 |
年产量(t) |
铁皮枫斗系列产品(冲剂、胶囊、浸膏、粉胶囊) |
32.15 |
根据受核查方提供《有限碳核查财务提供资料》中的《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和《工业企业成本费用》,2018年度受核查方经营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
计量单位 |
2018年 |
工业总产值 |
万元 |
22110.6 |
在岗职工人数 |
人 |
289 |
固定资产原值 |
万元 |
11592.5 |
综合能耗 |
吨标煤 |
418.09 |
核查组通过现场核查确认以上受核查方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通过现场核查过程中查阅相关资料、与受核查方代表访谈等方式,核查组确认受核查方为独立法人,受核查方地理边界为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万贸路8号。
企业边界为受核查方所控制的所有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主要生产系统包括:森山牌铁皮枫斗冲剂生产线、森山牌铁皮枫斗胶囊生产线、森山牌铁皮石斛灵芝西洋参浸膏生产线和灵芝灵芝破壁孢子粉胶囊生产线等;辅助生产系统包括:空压站、循环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食堂、办公大楼等。受核查方无设备和厂房租赁情况(平面布置图参见相关支持性文件)。
综上所述,核查组确认企业边界与上一年度保持一致,核算边界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通过文件评审及现场访问过程中查阅相关资料、与受核查方代表访谈,核查组确认核算边界内的排放源及气体种类如下表所示。
表3-4主要排放源信息
排放种类 |
能源品种 |
排放设施 |
地理位置 |
燃料燃烧排放 |
天然气 |
食堂做饭、锅炉 |
食堂、锅炉房 |
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
\ |
|
|
工业废水厌氧处理CH4排放 |
— |
— |
— |
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 |
电力 |
用电设备 |
厂内 |
热力 |
— |
— |
注:
1、受核查方不存在汽柴油使用,现场有两辆公务用车,费用由集团公司结算,不属于受核查方。
2、查看环评报告并现场核查确认:受核查方生产过程没有温室气体的排放。
3、查看环评报告并现场核查确认:污水处理过程中主要涉及NH3和H2S的排放,不存在甲烷排放。
核查组确认受核查方的排放源与上一年度一样,受核查方排放源识别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3.4.1.1天然气消耗量
受核查方天然气购于义乌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主要用于锅炉和食堂做饭。
核查过程描述 |
||
数据名称 |
天然气 |
|
排放源类型 |
化石燃料燃烧 |
|
排放设施 |
锅炉、食堂炊具 |
|
排放源所属部门及地点 |
锅炉房、食堂 |
|
数值 |
填报数据:15.97 |
核查数据:15.97 |
单位 |
万m³ |
|
数据来源 |
填报数据来源:《2019年水电气消耗情况》
核查数据来源:《2019年水电气消耗情况》
交叉核对数据来源:《有限碳核查财务提供资料》 |
|
监测方法 |
由供方进行监测 |
|
监测频次 |
每月收到天然气发票时 |
|
监测设备维护 |
由供方维护 |
|
记录频次 |
每月记录发票数据一次,每日进行抄表记录 |
|
数据缺失处理 |
无 |
|
抽样检查 |
100%核查 |
|
交叉核对 |
{C}(1){C}{C}{C}{C}{C}受核查方天然气填报数据来源于《2019年水电气消耗情况》中的2018年度天然气抄表数据,核查组核对了初始填报数据与《2019年水电气消耗情况》中的2018年度天然气抄表数据一致无偏差,均为15.97万m³。
{C}(2){C}{C}{C}{C}{C}交叉核对数据来自《有限碳核查财务提供资料》中的2018年《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数据,其数值为14.10万m³,与核查数据偏差-11.73%。分析原因主要是《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的上报数据来源于发票,发票数量是预充值的,充值时间与收到发票时间不固定。因此核查组认为此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C}(3){C}{C}{C}{C}{C}因受核查方《2019年水电气消耗情况》的天然气抄表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更符合指南要求,故受核查方《2019年水电气消耗情况》中的2018年度天然气抄表数据15.97万m3可信。
|
|
核查结论 |
《排放报告(初版)》填报数据来源与核查数据来源一致,均采用《2019年水电气消耗情况》中的天然气抄表数据,且计算数据完全一致无偏差,核查组认可受核查方的填报数据作为《排放报告(终版)》数据。 |
表3-5 核查确认的天然气消耗量
月份 |
天然气(m³) |
1 |
39990 |
2 |
3954 |
3 |
461 |
4 |
952 |
5 |
3133 |
6 |
2013 |
7 |
5129 |
8 |
15453 |
9 |
11933 |
10 |
23573 |
11 |
28633 |
12 |
24513 |
合计(万m³) |
15.97 |
3.4.1.2净购入电力消耗量
受核查方从国网浙江义乌市供电有限公司购入电力。厂内装有一级、二级和三级电能表。一级电能表由供电公司进行校验维护,二级三级电能表定期进行第三方校验。职工宿舍的电力消耗超过受核查方补贴度数以上的由员工自身承担。
核查过程描述 |
||
数据名称 |
电力 |
|
排放源类型 |
净购入电力排放 |
|
排放设施 |
生产用电设备设施 |
|
排放源所属部门及地点 |
厂内全部用电设备 |
|
数值 |
填报数据:1779.61 |
核查数据:1779.61 |
单位 |
MWh |
|
数据来源 |
填报数据来源:《2019年水电气消耗情况》
核查数据来源:《2019年水电气消耗情况》
交叉核对数据来源:《森宇有限2019年电费发票明细表》 |
|
监测方法 |
抄表数据由电能表直接测量,电能表型号为DSZ208,精度为0.5S,安装在配电房,由供电公司定期校准维护。 |
|
监测频次 |
连续监测 |
|
记录频次 |
每月30号或者1号进行抄表记录 |
|
监测设备维护 |
一级电能表由供电公司进行校验维护,二级三级电能表定期进行第三方校验 |
|
数据缺失处理 |
本报告期内无数据缺失 |
|
抽样检查(如有) |
100%抽样检查 |
|
交叉核对 |
{C}(1){C}受核查方填报数据来源于《2019年水电气消耗情况》,核查组核对了初始填报数据与《2019年水电气消耗情况》中的电力抄表数据,完全一致无偏差,均为1779.61MWh。
{C}(2){C}{C}{C}{C}{C}交叉核对数据来自《森宇有限2019年电费发票明细表》中的发票数据,其数值为1821.26MWh。随机抽取了2018年2月、3月和6月份的发票进行比对,数据完全一致。交叉核对数据与受核查方数据偏差2.27%,原因是供电局结算时间在每月中下旬,抄表数据是每月的30号或者1号,时间不一致。核查组认为此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C}(3){C}{C}{C}{C}{C}因受核查方《2019年水电气消耗情况》中的抄表数据时间为每月30号或1号,更符合指南要求,故受核查方《2019年水电气消耗情况》中的电力抄表数据1779.61MWh可信。 |
|
核查结论 |
《排放报告(初版)》填报数据与现场核查数据一致,核查组确认受核查方填报数据可信,认可受核查方填报数据作为《排放报告(终版)》数据。具体数据如下表所示: |
表3-6核查确认的电力消耗量
月份 |
购入电量(kWh) |
外供电量(kWh) |
1 |
216548 |
|
2 |
97824 |
2749 |
3 |
63760 |
1472 |
4 |
57116 |
1695 |
5 |
91812 |
2021 |
6 |
98632 |
1618 |
7 |
151568 |
6386 |
8 |
277608 |
10788 |
9 |
189036 |
11560 |
10 |
179508 |
1547 |
11 |
175584 |
7495 |
12 |
235456 |
7509 |
合计(MWh) |
1834.45 |
54.84 |
净购入(MWh) |
1779.61 |
3.4.1.3净购入热力消耗量
受核查方不涉及净购入热力产生的间接排放,故本小节略。
3.4.1.4废水厌氧处理活动水平数据
受核查方不涉及废水厌氧处理活动产生的间接排放,故本小节略。
3.4.2.1天然气低位发热量
受核查方未对天然气低位发热量进行内部或者第三方检测,因此核查组选用《核算指南》缺省值作为核查数据。
参数名称 |
天然气低位发热量 |
|
数值 |
填报数据(GJ/万Nm3) |
核查数据(GJ/万Nm3) |
389.31 |
389.31 |
|
数据来源 |
《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
核查结论 |
受核查方天然气的低位发热值数值均来源于《核算指南》缺省值,经现场核查确认受核查方使用数据符合指南要求。 |
3.4.2.2 天然气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
受核查方未对天然气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进行内部或者第三方检测,因此核查组选用《核算指南》缺省值作为核查数据。
参数名称 |
天然气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铝 |
|
数值 |
填报数据(tC/GJ) |
核查数据(tC/GJ) |
0.0153 |
0.0153 |
|
参数名称 |
天然气碳氧化率 |
|
数值 |
填报数据(%) |
核查数据(%) |
99 |
99 |
|
数据来源 |
《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
核查结论 |
受核查方天然气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数值均来源于《核算指南》缺省值,经现场核查确认受核查方使用数据符合指南要求。 |
3.4.2.3电力消费的排放因子
核查过程描述 |
||
参数名称 |
电力消费排放因子 |
|
数值 |
填报数据:0.7035 |
核查数据:0.7035 |
单位 |
tCO2/MWh |
|
数据来源 |
《2012年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华东区域电网排放因子 |
|
核查结论 |
受核查方电力的排放因子来源于2012年华东区域电网排放因子,经现场核查确认受核查方使用数据符合指南要求。 |
综上所述,通过文件评审和现场访问,核查组确认《排放报告(终版)》中的排放因子和计算系数数据及其来源合理、可信,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根据上述确认的活动水平数据及排放因子,核查组重新计算了受核查方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结果如下:
3.4.3.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表3-7 核查确认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
种类 |
消耗量
(万Nm³) |
低位热值
(GJ/万Nm³) |
含碳量(tC/GJ) |
碳氧化率(%) |
折算因子 |
排放量(tCO2) |
A |
B |
C |
D |
E |
F=A*B*C*D*E |
|
天然气 |
15.97 |
389.31 |
0.0153 |
99 |
44/12 |
345.38 |
3.4.3.2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
表3-8 核查确认的净购入电力排放量
种类 |
净购入量 |
购入量(MWh) |
外供量 |
排放因子(tCO2/MWh) |
排放量(tCO2) |
A |
B |
C |
D |
F=A*D |
|
电力 |
1779.61 |
1834.45 |
54.84 |
0.7035 |
1251.96 |
3.4.3.5排放量汇总
表3-9 核查确认的总排放量
源类别 |
排放量(t) |
温室气体排放量(tCO2e) |
化石燃料燃烧CO2排放 |
345.38 |
345.38 |
工业生产过程CO2排放 |
0.00 |
0.00 |
工业废水厌氧处理CH4排放 |
0.00 |
0.00 |
净购入使用的电力CO2排放 |
1251.96 |
1251.96 |
净购入使用的热力CO2排放 |
0.00 |
0.00 |
企业CO2排放总量 |
1597.34 |
综上所述,核查组通过重新核算,与受核查方确认最终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受核查方认可核查数据为《排放报告(终版)》填报数据。
据现场核查确认,受核查方浙江森宇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保健食品制造(行业代码1492),不在“1989号文”要求填写《补充数据表》的行业范围内,故不涉及对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
核查组成员通过文件评审、现场查看相关资料,确认受核查方在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方面所做的具体工作如下:
(1)受核查方在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与报告,核查组询问了负责人,确认以上信息属实。
(2)受核查方根据内部质量控制程序的要求,制定了《能源统计台账》,定期记录其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核查组查阅了以上文件,确认其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3)受核查方制定了相关文档管理程序,负责人根据其要求将所有文件保存归档。核查组现场查阅了企业历年温室气体排放的归档文件,确认负责人按照程序要求执行。受核查方未制定《碳排放交易管理规定》。
(4)受核查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由动力科负责起草并由动力科负责人校验审核,核查组通过现场访问确认受核查方已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无
基于文件评审和现场访问,在所有不符合项关闭之后,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确认:
浙江森宇有限公司2018年度的排放报告与核算方法符合《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的要求。
浙江森宇有限公司2018年度按照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核算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只涉及二氧化碳一种气体,其中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为345.38tCO2e,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为0tCO2e,工业废水厌氧处理CH4排放为0tCO2e,净购入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排放量为1251.96 tCO2e,排放总量为1597.34 tCO2e。
浙江森宇有限公司2018年度核查确认的排放量如下:
源类别 |
排放量(t) |
温室气体排放量(tCO2e) |
化石燃料燃烧CO2排放 |
345.38 |
345.38 |
工业生产过程CO2排放 |
0.00 |
0.00 |
工业废水厌氧处理CH4排放 |
0.00 |
0.00 |
净购入使用的电力CO2排放 |
1251.96 |
1251.96 |
净购入使用的热力CO2排放 |
0.00 |
0.00 |
企业CO2排放总量 |
1597.34 |
据现场核查确认,受核查方浙江森宇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保健食品制造(行业代码1492),不在“1989号文”要求填写《补充数据表》的行业范围内,故不涉及对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
4.3 排放量存在异常波动的原因说明
浙江森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份开始投产,因此未针对2017年填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也未针对2017年进行温室气体核查,故其2018年的排放量和排放强度无法与上一年度进行对比。
浙江森宇有限公司2018年度的核查过程中无未覆盖的问题。
序号 |
不符合项描述 |
重点排放单位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
核查结论 |
1 |
无 |
|
|
序号 |
建议 |
1 |
无 |
序号 |
资料名称 |
1 |
营业执照 |
2 |
组织架构图 |
3 |
浙江森宇有限公司平面图(1) |
4 |
工艺流程图 |
5 |
设备台账 |
6 |
7计量器具清单 |
7 |
2019年水电气消耗情况 |
8 |
产品产量登记表 |
9 |
森宇环评报告书 |
10 |
森宇有限2019年电费发票明细表 |
11 |
污水处理工艺、污水处理流程工艺图 |
12 |
有限碳核查财务提供资料 |
13 |
2018员工用水电统计 |